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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的通知
2016年03月28日 09:57      浏览:

各位教职员工:

现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费领取等的几项新规定通知如下,望广大教职员工认真阅读并按照新规定办理与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费可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故教职工子女在15-18周岁之间,可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校医院计生办登记。政策实行日期从2016年1月1日,之前的不补发。

二、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三、第一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的父母,可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后生育新生儿的父母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校医院咨询电话:568 8650    邢老师

            201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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