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校园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给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清洁、宜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山东省、威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园林管理中心负责绿地的养护管理及工程建设工作,后勤处对绿化工作实施监督、协调。
第三条 校园绿化要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并且加强绿化管理工作,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逐步把学校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空气宜人、适应现代化教育的具有高校特色的新型校园。
第四条 绿化校园,人人有责。全校师生员工要依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校园义务,做好宣传工作,树立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校园绿化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的进行规划设计。并本着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养护、精心管理的精神,搞好校园绿化建设,加强绿化管理工作,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逐步把学校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空气宜人、适应现代化教育的具有高校特色的新型校园。
第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的,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本着“伐一补三”的原则,占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用和破坏绿地、伐树等赔偿费及押金,按照市场标准执行。
第七条 校园绿地应符合绿化规划的要求,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有计划的分期进行。绿化建设方案,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进行施工。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方案建设。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 校园公共绿地的花草树木,实行以绿化专业队伍养护管理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和管理的方法,以增强绿化美化意识。
第十条 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绿地养护规范,做好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害防治与树木补植工作。
第十一条 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
1、 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2、 晾晒物品,堆放物料。
3、 取土挖坑,倾倒垃圾。
4、 放牧捕猎,排放污水。
5、 擅自搭棚、建房、存放车辆。
6、 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1、 剥皮、挖根。
2、 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3、 攀登树木,掐花(尤其是摘槐花)、摘果、折树枝。
4、 在树木上刻字、钉钉、定广告牌、拉绳晒物。
5、 距树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沟、取土。
6、 其他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下列情况必须报校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1、 学校所有树木的砍伐、移植或修剪。
2、 园林绿地里临时施工占用或取土、挖沟、挖坑埋设、堆放物品、开设经营项目等。
3、 在已栽乔木的林带上面架线或其妨碍树木生长的设施。
4、 利用树木牵引、塔设、靠树堆放沙、石及有害物品。
5、 移动绿地围栏和其他绿地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的各种绿地是广大教职工、学生观赏休憩的场所。爱护花草树木,人人有责,做到层层负责,层层落实。单位要教育职工、学校要教育学生、家长要教育子女,不破坏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对在校园绿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与荣誉或奖励:
1、超额完成义务植树并成绩显著的。
2、养护、维护绿地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的。
3、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贡献的。
4、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 对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理,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赔偿;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赔偿费的2至5倍赔偿。
第十七条 对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擅自移植的,处以赔偿3倍的赔偿。
2、擅自砍伐的,责令其补植5倍的同种、同规格树木,并处以赔偿费2~5倍的赔偿。
第十八条 校园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负责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