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后勤管理处所辖出租房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威海市、山东大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用于后勤处出租的公有用房(以下简称出租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外单位或个人按照合同承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公有房屋。使用该类房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承租者)与学校之间为租赁关系。
第三条:出租房承租者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经营责任。若发生债权债务和非学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事故等民事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出租房承租者要依照合同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费,按实际发生额交纳水、电、暖、卫生、治安等费用。出租方要建立工作联系单,与水电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密切联系,特别是在更换承租者的环节,确保水、电、暖等费用的收缴。
第五条:出租房承租者不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准向第三方转租。若有违反,学校将按下列规定处罚:
1、对擅自转租的,转租协议无效,责令交回用房,并对当事人(或单位)按照合同租金总额1—2倍进行收缴费用;
2、对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私建滥建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根据情节按照合同租金总额1—2倍进行收缴费用;
3、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责令交回用房。
第六条:对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造成房屋损失及水、电、暖等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承租者承担。造成重大损坏以致影响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寿命致使房屋损毁的,除责令承租者出资修复外,还要视情节按照合同租金总额1—5倍进行收缴费用。
第七条:对不能履行合同如期交纳全额房租的,学校将扣留履约保证金,收回房屋,五年内取消竞租资格。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和教职工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学校的整体规划,如有违反,学校将终止合同。
第九条:租赁合同期满,学校按规定进行招标,同等条件下,表现优秀的原承租者可优先考虑。原承租者未中标,必须按期迁出。拒不迁出者,视为非法强占,责令限期迁出,强占期间租金按照原租金价5倍缴纳。
第十条:租赁期间综合商场(三食堂四楼)经营者要对商铺实行统一营业时间,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及清洁工,其他出租房屋营业时间自定。
第十一条:承租者应在接到处罚通知3日内,到学校财务处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交,直至交回房屋。
第十二条:承租者要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学校或威海市整体规划等,需要拆除或使用房屋时,租赁合同将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承租者要服从学校的各项管理,不服从管理者除给予处罚外,学校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者承担。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后勤管理处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