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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参加业余学习或职业技能培训等学费报销的规定
2011年06月24日 09:51      浏览:

一、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业余学习活动,或者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强化工作技能,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本规定中的职工是指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三、参加学历学习或技能培训必须与本人目前所从事的工作有关。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

1、在职参加各种学历学习考试并取得文凭的;

2、在职参加硕士、博士等考试并取得学历、学位的;

3、在职参加各种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机关各科室职工的学费由后勤处统一报销,其他职工的学费由相关的实体中心负责。

六、正式职工的学费报销比例为总额的20%,合同制职工报销比例为总额的70%

七、职工学习或培训结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原件材料,待审核认定后予以报销。

八、学费报销完结五年之内,不得离职或辞职,否则已经报销的学费将予以收缴。

九、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后勤管理处

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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