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业余学习活动,或者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强化工作技能,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本规定中的职工是指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三、参加学历学习或技能培训必须与本人目前所从事的工作有关。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
1、在职参加各种学历学习考试并取得文凭的;
2、在职参加硕士、博士等考试并取得学历、学位的;
3、在职参加各种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机关各科室职工的学费由后勤处统一报销,其他职工的学费由相关的实体中心负责。
六、正式职工的学费报销比例为总额的20%,合同制职工报销比例为总额的70%。
七、职工学习或培训结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原件材料,待审核认定后予以报销。
八、学费报销完结五年之内,不得离职或辞职,否则已经报销的学费将予以收缴。
九、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后勤管理处 2010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