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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所有权证》问题的有关说明
2009年09月23日 08:25      浏览:

各位老师:

学校已办理完近年来购买学校住宅的各住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除了09年度新进教师及个别老师因特殊情况尚未办理之外)。进校未满五年的教师及有贷款住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学校的规定暂由学校房管部门代保管。如需要用此证件办理落户口等行政事宜的教师请与房产科联系,房产科将提供证明的形式,确保各项事宜的办理。

另外,2007年度以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教工中,进校未满五年的教职工,如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请于20091030日之前到房产科办理提取手续。

购买2006年度腾空房的进校未满五年的教师,如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请于20091230日前到房产科办理提取手续。如需要咨询详情,请于房产科联系。

联系电话:568-8305

200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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